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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来源:佚名   作者:佚名   点击数:5104   日期:2017-02-20   字体:【

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章程

修改稿)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和教育现代化,提高学校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水平,切实提高教育质量和办学效益,为地方经发展和社会发展培养高品质技术技能型人才,依据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校名称:泸州市职业技术学校

第三条  学校性质:泸州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全日制中等职业学校,学制三年。

第四条  学校校址:由凤凰校区和罗汉校区迁入城北新区“教科城”。    

第五条  办学理念:按照产业行业标准,培养高素质劳动者和技术技能人才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第六条  办学思想: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遵循中职教育发展规律和学生成长成才规律,服务经济发展为宗旨,发挥学历教育、非学历教育等多种功能,走多元化多层次的产学研结合的集团化办学之路。

第七条  办学方向:以社会需要和学生需求,产教融合、校企合作服务学生全面成长和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第八条  办学方针:以服务发展为宗旨,以促进就业为导向,服务学生,奉献社会。

第九条  办学目标:建设示范全市、领先全省、知名全国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

第十条  培养目标:适应技术进步和生产方式变革以及社会公共服务的需要适应市场需求,适应社会发展,德技双馨的高品质技术技能型人才。

第十一条  办学模式:校政企合作、职业教育为主导普职教融合),中高职接,校企工学一体、就业升学并举。

第十二条  办学规模:全日制学生4500--6000人,社会培训1000人以上

第十三条  专业设置: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地方产业结构发展,长线专业做精做优做出品牌,中线专业做大做强做出特色,短线专业做实做好做出效益。

第十四条  运行模式:公益化办学、企业化管理、市场化运作、集团化发展。

第十五条  建设集教育文化、企业文化、学生文化为一体的人文化、生态化、现代化的和谐校园文化。

第十六条     :崇德约礼  博闻竞技

             :竞逐向学  和美共进

            :雅正勤业  善为善导             

            :励志强能  明理践行

第十七条 【征集】 

                  

                   【征集】

                  

 

第二章  学校组织与管理体制

 

第十八条  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委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完善治理结构,提升治理能力。

第十九条  校长是学校的法人代表,对外行使法人代表职责,主持学校全面工作。

第二十条  学校校长由市委组织部考察、市教育局聘任。

第二十一条  校长职责

(一)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令,执行上级党委、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指示、决定,依靠教职工完成上级下达的教育教学目标任务。

(二)根据国家教育发展规划和社会需要,组织制定学校办学章程,制订学校中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三)负责学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加强干部和教职工队伍建设,不断提高他们的政治、业务素质,发挥他们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负责教职工的聘任、考核工作。

(四)规范管理、依法治校,组织制订学校各项规章制度,逐步实现学校管理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提高学校管理水平和办学效益。

(五)以提高教学质量为中心,培育优良的校风、教风、学风,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着力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德技双馨的高品技术技能型中职人才。

(六)加强民主管理,自觉接受党委和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监督,定期向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教职工报告学校工作。密切联系群众,关心教职工工作、学习、生活,改善和提高教职工待遇。

(七)坚持民主集中制,主持校长办公会、行政会,对学校重大问题进行研究、决策,协调学校各项工作,充分发挥校级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和各职能部门的作用。

(八)负责签批以学校名义发出的各类文件、报表;批办上级来文;处理重大涉外事宜。

(九)负责同上级部门、用人单位和社会各界的联系,提高学校知名度,争取社会各界的支持。

(十)勤政廉洁,带头实干。努力钻研教育、管理理论和有关专业知识,不断提高政治理论水平、领导艺术水平和管理水平。

第二十二条  副校长协助校长工作,是校长的助手,受校长委托分管负责某一方面或几方面的工作,校长外出时代行校长职权。

第二十三条 学校党委是学校的政治核心,除完成好上级党组织交给的各项任务外,在学校的主要任务:

(一)坚持党要管党、从严治党的原则,认真抓好党组织的思想政治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保证党员在学校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二)切实加强对学校工会、团委的领导,充分发挥群团组织的积极作用。

(三)加强对民主党派的领导,充分发挥民主党派参政议政的作用。

(四)加强对学校干部的培养、教育、管理和监督。

(五)积极参加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

(六)支持校长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保证监督学校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七)其组织机构及相关事项依照《中国共产党章程》。

(八)学校设专职副书记,负责党务和共青团工作,统领学校工、青、妇、统战工作。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依法参与学校民主管和监督的基本形式,工会是教代会的常设机构。其职权是:

(一)听取学校章程草案的制定和修订情况报告,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

(二)听取学校发展规划、教职工队伍建设、教育教学改革、校园建设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问题解决方案的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听取学校年度工作、财务工作、工会工作报告以及其他专项工作报告,提出意见和建议。

(四)讨论通过学校提出的与教职工利益直接相关的福利、校内分配实施方案以及相应的教职工聘任、考核、奖惩办法。

(五)审议学校上一届(次)教职工代表大会提案的办理情况报告。

(六)按照有关工作规定和安排评议学校领导干部。

(七)通过多种方式对学校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监督学校章程、规章制度和决策的落实,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

(八)讨论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及学校与学校工会商定的其他事行使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学校组织机构设立办公室、德育处、教务处、总务处、艺体处、招生就业办公室、教育科研室、安全办公室、“9+3”办公室、培训中心等职能部门。下设专业部、教研组。部门中层干部竞争上岗,校长任命,报市教育局备案。

第二十六条  实施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制定培养和引进优秀人才的制度。干部能上能下,教职工能进能出。实施以合同管理为基础的用人机制,变“身份管理”为“岗位管理”。

第二十七条  实行教职工聘任制、岗位责任制、绩效工资制。按照因事设岗,因岗立责,按岗取酬的原则,建立以聘任合同和岗位职责为依据、以服务对象满意度为基础、以工作绩效为重点内容的考评制度,制定绩效工资分配实施办法和教职工评优选先及奖励制度。

第二十八条  学校行政办公会议是学校管理的日常工作机构,由校长主持,定期召开,贯彻执行和落实学校工作计划,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安排布置学校日常工作。定期召开学校教职工大会,通报、部署学校工作。

第二十九条 实行校务公开,自觉接受教育行政部门,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的检查,自觉接受社会有关方面的监督。

 

第三章  教育教学与教师学生

 

第三十条 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任务。以德育为首,建立健全德育机构及工作网络,做到队伍专业化、内容专题化、活动系列化,开展丰富多彩的校园文化活动,建立具有职教特色的全面全程全员育人的德育教育模式,让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第三十一条 坚持以教学为中心,学校的其他各项工作必须服从、服务于教学工作。依据教育部颁布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开展教学活动。根据社会发展、市场或企业需求,优化学科课程,开发校本课程。积极推进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教学质量。

第三十二条  建立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组织开展学生实训和顶岗实习工作,制定和完善学校学生实习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探索建立教育、教学评价制度,实施学生“双学分制”即学习学分、德育学分评价考核制度。

第三十四条 依据《中等职业学校学籍管理办法》,加强学籍管理,健全教学各类档案资料。

第三十五条 培育学校学术氛围,组织和开展校本教育科研工作,制定学校教育科研管理、考核及奖励实施办法。

第三十六条 建立校企合作制度。利用学校教育资源,与行业、企业、社区合作,开展职前、职中培训,从业资格考试培训。

第三十七条  教师是办好学校的主体力量,学校依靠教师办学。教师享有《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履行《教师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三十八条  建设一支结构合理、数量足够、素质优良专兼结合的教师队伍。根据需要通过“特岗、特聘、特邀”等形式向企事业单位聘任专业教师或实习指导教师。鼓励教师在职进修或接受其它培训,不断提升教育教学水平。

第三十九条  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制度及专业技术职务评定制度。从事班主任和教学工作,必须持证上岗。教师要遵循教育规律,爱岗敬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不断提高育人质量。    

第四十条  实行教师工作量制度。学校对取得优秀教育教学科研成果、技能比赛及对学校发展作出重大贡献的教职工予以表彰奖励。

第四十一条  教职员工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维护学校的荣誉和利益,遵守学校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对违反学校《章程》和规章制度的教职工予以教育、批评,严重的上报主管部门予以处分或作离岗培训、解聘、辞退等处理。对因重大过失造成学校经济名誉损失的,学校有依法追偿的权利。

第四十二条  学生是学习的主体。学校学生享有下列权利:  

(一)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使用教学实习实训设施。

(二)在学校学习期满,经考试考核合格,获得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技能鉴定部门颁发的毕业证和技能等级证,并享有推荐就业的权利。

(三)参加学校合法的学生团体。

(四)通过适应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五)按学校现定条件获得奖励。

(六)对学校教师侵犯其合法权益,或学校对学生给予的处分不服,提出申诉或依法提起诉讼。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四十三条  学校学生在享受权利的同时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社会公德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二)自觉遵守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和学校规定制度,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三)积极主动地学习,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努力完成规定的学习实训任务。

(四)自觉参加学校组织安排的一切教育教学活动,在活动中严守纪律,注重安全。

(五)自觉维护学校的一切公共设施和校园环境。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后勤服务与管理

 

第四十四条  坚持后勤为教育教学服务、为师生员工服务的工作原则,创新后勤服务管理机制,不断提高和改善后勤服务质量。

第四十五条  建立健学校校产管理制度,及时做好校产清理核查、登记和维修工作,充分发挥学校校舍、设施和设备在教育教学中的作用。

第四十六条  认真贯彻执行财务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管理办法实行财务审批制度,日常财务支出由校长审批或由校长委托审批。大型基建及维修、大型设备购置、大额经费支出由校长办公会决定。

第四十七条  规范收费行为,严肃收费纪律,严格按照上级教育、物价、财政部门确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依法收费并予以公示。

第四十八条  加强法制、安全、卫生防疫等教育,开展逃生避险、救护演练、消防演练等活动,增强学生的法制意识、安全意识和卫生意识。

第四十九条  加强校园治安管理,做好绿化、防火、防盗、防电、防毒工作,尽力避免校园伤害事故,确保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和校园安全。

第五十条  学校接受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的合法经费投入。

 

第五章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提交教代会讨论通过,学校党委审批后予以公布实施。

第五十二条 学校依据本章程,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各部门根据本章程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学校原订规章制度与本章程有抵触的,应予修订。

第五十三条 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相抵触的,一律以国家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规章为准。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修订须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本章程由校长办公会负责解释。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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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电话:0830-3172720    邮政编码:646608

平安校园投诉电话:18121970861    

学校地址: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九狮路三段三号(医教园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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